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祖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722********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东民初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东法执字第030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建国于本判决 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利息52853.88元及逾期罚息(从2011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6.2845%计算)。二、被告樊祖麟、菅金平、罗军、王慧峰、王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83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0094元由六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5-08-17
发布时间
2015-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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