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松滋市南方粮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0********219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087民初438号 |
案号 |
(2019)鄂1087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松滋市南方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无忧贷借款本金450000元,及逾期利息7006.55元,并从2018年2月2日起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1083333%的1.5倍计息至贷款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松滋市南方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成长贷借款本金233731.78元,及逾期利息5833.01元,并从2018年2月2日起以本金23373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5%的1.5倍计息至贷款清偿完毕时止。 三、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必文、雷元丽所有的房屋(房权证号:松滋市房权证万家字第20071395号)享有抵押权,若被告松滋市南方粮油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以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杨必文、雷元丽、杨波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必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87670396219P |
登记机关 |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松滋市万家乡集镇东西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