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笔架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3********222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302民初582号 |
案号 |
(2018)粤5302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浮市笔架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8670000元给原告梁明锋。 二、被告云浮市笔架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以35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以557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以9070000元为本金,2016年6月1日以11970000元为本金,2016年6月2日以1472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以1732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18670000元为本金,均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梁明锋。 三、驳回原告梁明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26元、保全费5000元,共160026元(该款原告梁明锋已预交),由原告梁明锋负担247元,被告云浮市笔架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负担1597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28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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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旭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3574486222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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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富强村委会浦西村烂坑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