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5********2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台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405执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天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20855.82元及利息。 二、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4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新天地公司、亿利达公司、嘉琪公司、润源公司、美日洁能公司、新恒基公司、夏同军、夏德宏、季梅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时间
2016-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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