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5********2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台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405执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天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20855.82元及利息。 二、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4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新天地公司、亿利达公司、嘉琪公司、润源公司、美日洁能公司、新恒基公司、夏同军、夏德宏、季梅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15 |
发布时间 |
2016-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