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阚宗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5********2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405民初1134号
案号
(2018)鲁0405执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广伦、阚宗芳给付原告枣庄农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4308.25元。 被告王向阳、王广玲对上述债务在15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时间
2018-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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