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阚宗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5********2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405民初1134号 |
案号 |
(2018)鲁0405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广伦、阚宗芳给付原告枣庄农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4308.25元。 被告王向阳、王广玲对上述债务在15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09 |
发布时间 |
2018-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