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伟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2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338号 |
案号 |
(2019)苏0205执2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伟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俞亚清归还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俞亚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俞亚清负担150元,由姚伟鸿负担1000元。俞亚清同意上述费用由姚伟鸿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姚伟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俞亚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时间 |
2019-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