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伟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2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5民初6585号 |
案号 |
(2019)苏0205执1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锡山区鸿鼎车架厂(经营者:陈亚红)、姚伟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钱志军38829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已减半),由锡山区鸿鼎车架厂(经营者:陈亚红)、姚伟鸿负担,该款已由钱志军垫付,钱志军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锡山区鸿鼎车架厂(经营者:陈亚红)、姚伟鸿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锡山区鸿鼎车架厂(经营者:陈亚红)、姚伟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钱志军支付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