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伟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2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5民初6583号
案号
(2019)苏0205执1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锡山区鸿鼎车架厂(经营者:陈亚红)、姚伟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夏雷1685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元(已减半),由锡山区鸿鼎车架厂(经营者:陈亚红)、姚伟鸿负担,该款已由夏雷垫付,夏雷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锡山区鸿鼎车架厂(经营者:陈亚红)、姚伟鸿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锡山区鸿鼎车架厂(经营者:陈亚红)、姚伟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夏雷支付11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时间
2019-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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