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伟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2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5民初2301号 |
案号 |
(2018)苏0205执2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姚伟鸿、鸿鼎厂确认共同结欠焦同庆货款428883元,该款姚伟鸿、鸿鼎厂于2018年7月5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6月底前支付70000元,于2020年6月底前支付70000元,余款88883元于2021年6月底前支付,结清。 如果姚伟鸿、鸿鼎厂有一期付款违约,焦同庆有权就姚伟鸿、鸿鼎厂的余欠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姚伟鸿、鸿鼎厂需承担违约金3707.5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39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合计7415元,由焦同庆负担3707.5元,由姚伟鸿、鸿鼎厂共同负担3707.5元。(该款已由焦同庆垫付,焦同庆同意由姚伟鸿、鸿鼎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姚伟鸿、鸿鼎厂于2019年6月底前支付) 三、双方就本案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时间 |
2018-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