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1********2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民终号928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1971执3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943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94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蔡鲁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付望28000元及利息(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算至清偿日止)。五、驳回付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45534元、保全费317.33元,均已由付望预交,由付望负担21.83元,蔡鲁勇负担7712.84元。本案二审受理费537.5元(付望已预交),由付望负担27.33元,蔡鲁勇负担510.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