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胜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2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91民初2080号 |
案号 |
(2018)苏0891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靳胜利、张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透支本金尚欠透支本金172457.50元,利息41896.55元,滞纳金11265元,共计225619.05元(2017年7月20日以后利息以尚欠本金172457.50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滞纳金是按照500元/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被告靳胜利名下的牌号苏HP5668小型轿车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520元,保全费1593元,合计3113元,由靳胜利、张红霞负担。 (上述款项可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安市新区支行,名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帐号:1110040119200171165,请注明案号及原、被告名称或直接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