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2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9560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朱球妹、杜登辉、杜靖、杜逸超; 二、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50000元给原告朱球妹、杜登辉、杜靖、杜逸超; 三、限被告程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218377.75元给原告朱球妹、杜登辉、杜靖、杜逸超; 四、被告王伟、戴谋云对被告程祥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朱球妹、杜登辉、杜靖、杜逸超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64.25元,保全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球妹、杜登辉、杜靖、杜逸超负担受理费120.25元,被告王伟、程祥、戴谋云负担受理费3239元、保全费127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受理费8305元。受理费原告在立案时申请缓交并获本院准许,各当事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受理费迳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时间 |
2017-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