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2********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2民初8690号 |
案号 |
(2018)皖0102执10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冯建伟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提前到期,冯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91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791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8月3日为183.47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本息、违约金以及本案诉讼费等款项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冯建伟名下皖MK2188的大众牌轿车(发动机号633509)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冯建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时间 |
2018-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