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3********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03民初55号 |
案号 |
(2018)皖0803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荣华借款本金1万元及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的利息2800元; 二、被告鲁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晓初借款本金2万元及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的利息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鲁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