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3********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03民初426号 |
案号 |
(2017)皖0803执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自2016年11月起至2017年5月份的抚养费5600元(800元/月×7)给原告汪怡珊; 二、被告范伟自2017年6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汪怡珊抚养费800元,至原告汪怡珊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原告汪怡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范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16 |
发布时间 |
2017-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