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尚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赣0421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九江金钻勘探有限公司、陈世震、陈尚文于2017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炳成、梁德周、梁得维、梁德圣、梁得庭、邓居明、徐从艳、王忠良、邓居桃、邓安元、梁时春、刘念兵、高登俊劳务工程款220950元(其中张炳成19000元、梁德周12900元、梁得维16450元、梁德圣18350元、梁得庭25100元、邓居明22000元、徐从艳18000元、王忠良14500元、邓居桃8100元、邓安元21850元、梁时春19550元、刘念兵16450元、高登俊8700元); 二、原告张炳成、梁德周、梁得维、梁德圣、梁得庭、邓居明、徐从艳、王忠良、邓居桃、邓安元、梁时春、刘念兵、高登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54元,减半收取2427元,由被告九江金钻勘探有限公司、陈世震、陈尚文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