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保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01********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临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临执字第029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保军、李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并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元,退还原告2495元,由二被告负担249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4-11-24
发布时间
2016-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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