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9********2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04民初2934号 |
案号 |
(2016)苏0804执2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盛置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秀珍支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100万元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5年11月之前3个月利息合计6万元。 二、被告郑道双、舒林、包金山对被告万盛置业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袁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200元,由被告万盛置业、郑道双、舒林、包金山共同负担。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收款人名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城北支行王营分理处,帐号:352801040001443,汇款单请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发布时间 |
2017-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