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8********2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1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黔0111执1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246819.3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9363.86元; 二、被告田贵平对被告冉军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田贵平有权向被告冉军追偿; 三、驳回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6-09-01
发布时间
2017-0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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