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灵民初字第946号 |
案号 |
(2015)灵执字第01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建国、马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国亮借款22200元、利息310元,共计22510元; 二、驳回原告哈国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马建国、马玉红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马建国、马玉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5-10-09 |
发布时间 |
2016-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