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2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3182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1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霞欠原告唐传亮货款51300元,利息567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56867元,于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5000元,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5000元,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6867元;二、如被告陆霞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唐传亮有权就下欠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陆霞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与纠纷;四、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原告唐传亮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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