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朝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2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02民初1596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唐福海、何朝金共同偿还原告戴忠立借款本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6日计至二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21日计至二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唐福海、何朝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