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杰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03********3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4民初18445号
案号
(2019)粤0604执10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杰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8年8月14日,利息为34437.51元、罚息为383.65元; 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三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后再上浮50%计罚息,贷款利率于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二、被告梁杰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315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平二路3号2区四座601房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最高额21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孙慧淇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佛山市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就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后剩余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10元,财产保全费为5000元,共计14410元,由被告梁杰敏、佛山市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孙慧淇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1-29
发布时间
2019-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粤0604执1047号
立案日期
2019-01-29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65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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