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2********2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5民初3956号
案号
(2020)苏0205执7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凌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李庚支付货款379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凌波负担。该款已由李庚垫付,李庚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用由凌波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凌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庚支付3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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