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进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4********2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3886号 |
案号 |
(2020)粤1971执6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192652107】。一、被告曹进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4608.6元、杂费0元、分期手续费749.13元、滞纳金1326.87元、取现手续费0元、年费0元,以及计至2018年3月26日的零售利息6227.48元、现金利息0元;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负担171.04元,由被告许金胜负担904.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