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康明英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265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13民初4184号 |
案号 |
(2019)黔0113执2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云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谷雨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粑粑坳支行借款本金8500000元及截止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包括罚息)478733.83元;2018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包括罚息)以借款本金8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罚息的标准支付,直至本息付清时止; 二、由被告贵州谷雨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粑粑坳支行违约金42500元; 三、被告贵州谷雨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粑粑坳支行支付聘请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以及公告费300元; 四、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粑粑坳支行对被告胡成明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26号建筑面积为942.69平米的商业用房(房权证号:六盘水市房权证钟山区字第00102432号,土地证号为:市土国用(籍)第2013138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由被告胡成明、冯丹、李梦如、贵州康明英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粑粑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0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 元,由被告贵州谷雨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成明、冯丹、李梦如、贵州康明英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成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3692730265B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46-48号黄果树广场B幢9层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