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市盛强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266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82民初10075号 |
案号 |
(2018)苏0382执3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白桦山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邳州市润财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本金300万元、利息78155.35元及违约金(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6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白桦山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邳州市润财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费30000元。 三、被告邳州市盛强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嘉宝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振华、薛以强、魏中原、王艳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州白桦山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65元,由被告徐州白桦山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盛强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嘉宝工艺品有限公司、杨振华、薛以强、魏中原、王艳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09 |
发布时间 |
2018-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薛以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757323266E |
登记机关 |
邳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邳州市新河镇新河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