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0250号 |
案号 |
(2016)苏0202执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候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1498308.62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至2015年3月20日为40454.63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98308.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7800元。 二、对候兵前述第一项债务,杰尔玛公司、孙菊、蒋晓东、戴静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4690元,由被告候兵、杰尔玛公司、孙菊、蒋晓东、戴静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16 |
发布时间 |
2016-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