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0018号 |
案号 |
(2016)苏0202执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杰尔玛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逾期罚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7800元。 2、对杰尔玛公司前述第1项债务,锐劲公司、晶石公司、蒋晓东、戴静洁、周耀芹、蒋杰、周耀丰、徐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7592元,由被告杰尔玛公司、锐劲公司、晶石公司、蒋晓东、戴静洁、周耀芹、蒋杰、周耀丰、徐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16 |
发布时间 |
2016-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