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2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0018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杰尔玛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逾期罚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7800元。 2、对杰尔玛公司前述第1项债务,锐劲公司、晶石公司、蒋晓东、戴静洁、周耀芹、蒋杰、周耀丰、徐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7592元,由被告杰尔玛公司、锐劲公司、晶石公司、蒋晓东、戴静洁、周耀芹、蒋杰、周耀丰、徐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2-16
发布时间
2016-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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