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虞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2262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虞晓明归还杨静义借款250000元,并偿付以基数150000元自2018年8月2日起和以基数100000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杨静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545元,由虞晓明负担。虞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