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3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03民初230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2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5三、被告六安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葛军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安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军追偿;四、驳回原告六安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葛军、六安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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