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何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执2219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恢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何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百顺工程款318807.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王百顺对张志新、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总医院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王百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5元,王百顺负担2273元,张何林负担60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