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5********5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2民初970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恢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司货款462502元; 二、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家有商行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宜昌傲海油脂有限公司货款16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10万元,余款102502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 三、如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家有商行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完成付款义务,则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宜昌傲海油脂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万元; 四、原告宜昌傲海油脂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52(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26元,保全费2695元,合计6621元,被告宜昌市西陵区家有商行自愿承担,于2017年10月30日支付货款时一并情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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