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鑫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22********1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921民初79号
案号
(2021)晋0921执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张泽青、韩鑫云归还申请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代偿款本金212194.66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为39311.04元,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的利息,以剩余的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二、被执行人张泽青、韩鑫云支付申请人差旅费325.5元;三、诉讼费2767.92元由被执行人张泽青、韩鑫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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