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539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锋、顾蕾于2019年3月12日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4700元,支付利息31525.20元,本息合计286225.2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并按月利率9.24‰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期间借款本金产生的相应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利息以原告平罗沙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生成的金额为准);二、被告柴华、王冬梅、丁超、余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王锋、顾蕾不能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则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对被告王锋、顾蕾提供抵押的位于平罗县城团结西路延伸段南侧星海花园小区34-4-202号(房权证号:房权证平字第2011-33587号)房屋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2797元、保全费1951元,由被告王锋、顾蕾、柴华、王冬梅、丁超、余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