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04********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茄民初字第115号
案号
(2021)黑0904执恢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希信、于胜军给付原告3.6亩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共943199.09元扣除案外人郭士珠投资的机井28000.00元外的百分之五十即457599.55元。案件受理费8164.00元,由被告于希信、于胜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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