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俊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0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3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3执122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2613560】。一、被告刘俊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永兴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1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下:1.以178648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6.6%计算至2020年8月4日;2.以168648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6.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18479为本金,从2020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6.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的数额分别以相应的货款本金为限;二、驳回原告广东永兴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21元,由原告广东永兴铝业科技发有限公司负担2419元,被告刘俊杰负担1702元,前述受理费原告均已预交,被告应需负担部分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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