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仲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07民初687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2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仲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谢仲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三、被告李美英、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美英、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谢仲秋追偿;四、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数额25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李美英提供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丽日天鹅湖浪琴岛3号101[粤(2017)佛三不动产权第0039100号]的不动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43元,由被告谢仲秋、李美英、佛山市长河铭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