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海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8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02民初4260号
案号
(2021)苏0302执2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崔海岗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44753元及利息、费用(借款本金截至2020年8月24日。利息、费用截至2020年8月24日分别为12515.94、3241.73元,之后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以双方签订的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5日之后,被告崔海岗如有其他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崔海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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