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91民初3232号 |
案号 |
(2021)苏1191执恢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小洪、季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玉梅借款本金512940元。二、被告季小洪、季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梅利息50945元,2017年10月14日至被告季小洪、季敏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三、被告季小洪、季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梅律师代理费损失28000元。四、若被告季小洪、季敏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则被告江苏润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就被告季小洪、季敏的上述义务向原告张玉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0元,由被告季小洪、季敏、江苏润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