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余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4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2民初6528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3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永祥、孙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克来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7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余军对汪永祥、孙玉芳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3177.5元,由被告汪永祥、孙玉芳、孙余军负担。保全费22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05元,由被告汪永祥孙玉芳、孙余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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