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7********0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2民初1557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5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家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租金955174元、逾期利息27518元,合计982692元(截至2019年11月22日),后续利息以955174元为本金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姜永、济宁金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8元,减半收取6814元,由被告王家朋、姜永、济宁金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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