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11********3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81民初2376号
案号
(2021)晋0581执9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永军、宋永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行借款本金26598.63元及截止2020年7月28日的利息1826.28元、罚息28759.25元、复利22155.63元;并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屯留县流行前线商贸有限公司、吴式琨、吴锡孝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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