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4********3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终1298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14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5616737】。一、(2021)粤19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韩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1253.36元、违约金661.76元,合计1915.12元;后续利息、违约金按照《东莞银行信用卡章程》、《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东莞银行贷记卡收费表》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3元、保全费261元,诉讼费合计664元,由韩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韩雪负担,韩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2020)粤1973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韩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679.15元;(二)限被告韩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为1648.25元;后续利息、违约金以19679.1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9年9月1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韩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支付律师费2524元;(四)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3元、保全费261元,诉讼费合计6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负担11元,由被告韩雪负担6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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