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伟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2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2389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3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姚伟鸿、陈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胡颂超返还借款本金3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5率计算);二、驳回胡颂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700元,三项合计10284元,由胡颂超负担112元,由姚伟鸿、陈亚红负担10172元(胡颂超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10172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姚伟鸿、陈亚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