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宇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7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1058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1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宇坤欠原告沈飞周水泥砖款,双方自愿以人民币604720元结算,同时被告杨宇坤自愿承担原告沈飞周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杨宇坤按照下列期限还款:1.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3.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000元;4.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14720元。二、被告杨宇坤如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沈飞周可立即申请法院执行,同时被告杨宇坤另需向原告沈飞周承担未付货款金额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三、自2021年4月8日起,被告杨宇坤自愿将其名下的凯迪拉克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沪c12139,发动机号码为200201063)交给原告沈飞周及其家人无偿使用,使用期限直至上述所有款项还清日止。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73.5元,由被告杨宇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3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