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宇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7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2民初1058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1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宇坤欠原告沈飞周水泥砖款,双方自愿以人民币604720元结算,同时被告杨宇坤自愿承担原告沈飞周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杨宇坤按照下列期限还款:1.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3.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000元;4.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14720元。二、被告杨宇坤如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沈飞周可立即申请法院执行,同时被告杨宇坤另需向原告沈飞周承担未付货款金额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三、自2021年4月8日起,被告杨宇坤自愿将其名下的凯迪拉克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沪c12139,发动机号码为200201063)交给原告沈飞周及其家人无偿使用,使用期限直至上述所有款项还清日止。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73.5元,由被告杨宇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3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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