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1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224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2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钱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蔡阿南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070元(此款已由蔡阿南预交),由钱建明负担(蔡阿南要求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法院退还,本院予以退还。钱建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6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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