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4********01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103民初3218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12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红、李俊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9574.37元、利息人民币7547.74元、罚息人民币1281.58元、复利人民币161.95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8日,之后仅产生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分别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聂红、李俊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聂红名下号牌为贵gmg726,发动机号为cre171978的奥迪牌汽车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