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振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0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81民初984号
案号
(2021)桂1481执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李振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庭返还黄花梨八件套大龙沙发(具体实物应与本判决附件二彩图2张相符)。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2 800元(梁庭已预交),由李振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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