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5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112民初653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18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桂峰交通事故损失120600元;二、被告凌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桂峰交通事故损失112500.1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元,鉴定费2910元,合计3969元,由原告石桂峰负担350元,被告凌超负担1809元,被告中国人民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负担1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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